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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盗改销”黑链条中,解锁账号密码行为应该如何认定?

  

手机“盗改销”黑链条中,解锁账号密码行为应该如何认定?

  

手机“盗改销”黑链条中,解锁账号密码行为应该如何认定?

  

手机“盗改销”黑链条中,解锁账号密码行为应该如何认定?

  “盗改销”案件是通过对犯罪所得的某特定品牌手机进行解锁ID账号密码、重新刷机的方式,再次流入手机交易市场,从而达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目的并获取利益。近年来,某些使用封闭系统的特定品牌二手手机交易市场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地下产业链,导致相关的上游盗、抢犯罪案件持续高发,不仅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权利,也严重影响了对于盗、抢手机案件的侦破、指控等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准确认定盗改销相关行为的罪名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以盗窃罪、抢夺罪等犯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连累犯是与本犯相对应的概念。本犯是上游犯罪的行为人,连累犯是对本犯提供事后帮助因而构成其他有关犯罪的人。连累犯一词非常形象地说明了连累行为的实施者之所以构成犯罪的原因是受到了本犯的连累。连累行为的危害性在于妨碍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人的抓捕、对犯罪所得的追缴、对犯罪证据的收集。刑法史上曾规定连累行为实施人与本犯构成共同犯罪,称之为事后共犯。但现代刑法大多已经不再承认事后共犯的概念,而是将具有事后帮助性质的连累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具体包括窝藏包庇类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类犯罪和妨害犯罪证据类犯罪三大类。但现代刑法理论和立法并未完全否定连累行为构成本犯共同犯罪的可能性,区分的关键在于连累行为实施人与本犯就连累行为的实施之通谋发生于本犯实行行为终了之前还是之后,通谋发生于本犯实行行为终了之前的,构成本犯的共同犯罪;通谋发生于本犯实行行为终了之后的,连累行为实施人独自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罪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5条规定:“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运用技术手段解锁被盗抢手机ID账号密码的行为,就属于妨碍国家对犯罪所得进行追缴的连累行为。如果司法机关有证据证明为他人提供解锁手机ID账号密码业务的行为人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手机的犯罪分子就事后为其解锁密码有通谋的,应当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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